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依法惩治
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八批)
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增加。党中央要求因应国内外疫情防控新形势,及时完善我国疫情防控策略和应对措施,把重点放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上来,保持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态势。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司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国门安全意识,严格执法,严肃司法,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违法犯罪行为,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加强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并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出入境检疫以及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编发了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的3起典型案例。
关于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个罪名。截至4月1日,全国公安机关查办此类案件近200起,其中,大部分情节较轻的作了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启动刑事追诉。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法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以下六种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案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县人丁某某从国外乘飞机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男,1996年7月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县人。疫情发生之前,丁某某在伊朗库姆市穆斯塔法大学学习语言。2020年2月19日13时30分(当地时间,下同),丁某某从伊朗机场乘坐SU513航班于17时到达莫斯科机场,期间佩戴N95口罩。在莫斯科机场附近的胶囊宾馆停留16小时。2月20日9时,丁某某从莫斯科机场乘坐SU206航班于23时05分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机场后乘坐出租车到达某酒店入住。2月22日18时36分,丁某某从上海火车站乘坐Z216次列车,于23日17时20分到达兰州火车站。2月23日20时,丁某某从兰州乘坐K9664次列车于2月24日1时19分到达中卫火车站,根据中卫市疫情防控规定,被送至中卫大酒店隔离。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中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丁某某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有关医疗记录均显示,根据丁某某自述,其2月19日下午自伊朗出发时自感乏力、畏寒;20日加重,出现间断性发热、咳嗽、咳痰,咳嗽呈阵发性。而其于2月20日在上海入境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时,并未如实申报,隐瞒自身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症状,致使上海海关在其入境时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2月26日,经检测丁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由于丁某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隐瞒病情,入境后于2月20日至2月24日期间,又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风险,造成了上海、兰州、中卫等地共200余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严重后果。
3月18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对收集完善证据提出意见。
3月14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立案侦查。3月18日,该县公安局主动听取县检察院对收集完善证据提出的意见建议。3月31日,公安机关对丁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丁某某处于愈后隔离观察期。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法律要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郭某鹏,男,1990年7月出生,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住郑州市二七区。2020年2月29日,郭某鹏从郑州乘火车至北京;3月1日,从北京首都机场乘飞机经阿联酋阿布扎比中转,于3月2日到达意大利米兰彭萨机场;3月3日,乘飞机从意大利米兰到达法国巴黎;3月4日,乘飞机从法国巴黎回到意大利米兰;3月6日,乘飞机从意大利米兰中转阿布扎比,于3月7日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当日下午,乘坐火车返回郑州,回到家中。3月8日、3月9日两天乘坐地铁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单位上班并在单位就餐,下班乘坐地铁回家。3月9日下班后,郭某鹏出现发热、咽痛等症状,自行至中原路与大学路交叉口附近的仟禧堂大药房买药,步行回家后服用。当晚,其母亲郭某玲得知郭某鹏发烧后,熬制了罗汉果和甘草给郭某鹏喝。
3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发布《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21号》,规定境外入郑人员严格落实“隔离观察”和“如实申报”措施。3月10日8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郭某鹏近期存在出入境情况,打电话给郭某鹏核实,郭未接电话。后拨打其母亲郭某玲电话,郭某玲否认郭某鹏去过国外。而后又拨打郭某玲电话要求郭某鹏下楼。在公安民警明确告知大数据显示其去过国外后,郭某鹏承认有过出境史。在调查、核实其出入境轨迹后,郭某鹏被送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进行观察,随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后经排查,与郭某鹏密切接触的40余名人员均已被隔离观察。
3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对郭某鹏、郭某玲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主动听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3月27日,郭某鹏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3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4月3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郭某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郭某鹏表示认罪认罚。
案例三:甘肃省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男,1995年1月出生,2015年赴埃及留学,在爱资哈尔大学高中部(预科)学习语言。新冠疫情爆发后,甘肃省临夏州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临夏州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明确规定所有外省来临返临人员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主动委托家属或亲朋到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登记报备,并将公告内容在居民区张贴公告。3月6日18时50分(当地时间,下同),胡某某从埃及开罗机场乘坐阿联酋航空公司EK9244航班,于3月7日0点25分到达阿联酋迪拜;3月7日3点20分转乘阿联酋航空公司EK306航班,于3月7日16时到达北京;3月8日13时,乘机到达兰州中川机场。其父驾车将胡某某接回位于甘肃省临夏州某县家中(家中有5名家属),并告知胡某某要按照规定进行隔离。但是胡某某未听从其父亲的劝告,未登记报备,也没有进行隔离。3月8日至12日,胡某某随意外出购物、走访亲戚,并于3月10日驾车带妻子马某某赴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做产检。3月10日,县公安机关将胡某某从国外回境情况通报县防疫指挥部。3月11日,临夏州防疫指挥部发布疫情防控9号公告,要求“所有境外来临人员将健康情况等信息向乡镇、社区、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疫情防控工作。”3月12日,该县城关卫生院工作人员到胡某某家中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发放告知书,明确提出必须居家隔离不得外出、并每日报告体温检测情况的要求,胡某某隐瞒自己从埃及、迪拜入境的事实,谎称自己从北京归来没有出入境,未执行居家隔离的要求,先后去岳父家、参加同学婚礼、上坟等。3月13日,胡某某被集中隔离。3月14日,确诊患新冠肺炎。因胡某某及其亲属未向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进行报备登记,未遵守隔离规定,故意隐瞒从境外归来的事实,导致45人被定点隔离、88人被居家隔离。
3月19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出侦查取证意见。
3月16日,某县公安局对胡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主动听取县检察院对案件证据取证意见建议。近日,公安机关对胡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胡某某已治愈出院,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现在当地集中隔离观察。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责任编辑:邓植元
编审: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