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民二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林文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当被问及因疫情而无法开展经营、面临较大缴纳租金压力的餐饮等服务行业存在租金纠纷的问题,刘贵祥表示,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第一要适用民法总则180条,合同法117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第二,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
他介绍了几种具体情形:
第一,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
第二,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
第三种特殊情况,如果出租人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应当在疫情期间根据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
刘贵祥特别提到,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受疫情影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考量,可承租人已经完全确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不可能再履行,再延续多长时间也不可能交租金,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实际上也是早点把这个枷锁去掉,让一方当事人寻找新的商机。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邓植元
编审: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