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女同事被公司开除后,男子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劳动补偿金46200元。近日,广东佛山中院公布这起案件,在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后,佛山中院最终判定,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7名女员工表示受到性骚扰
2007年,阿根入职某五金制品公司,从事管理技术岗位。2018年1月,该公司接到一名女员工匿名举报,称阿根在工作期间,对周边女员工实施“摸手”、“摸胸”、“扯上衣”等性骚扰行为。
随后,公司了解到,厂内12名女工,是与阿根有工作接触的重点对象,公司逐一与她们访谈,并制作《员工调查访谈》。
访谈中,有7名女员工表示,阿根对其存在违反本人意愿的身体接触等性骚扰行为,有2名女员工陈述,知道或者亲眼见过阿根骚扰其他女员工。
公司人事部就调查内容经工会讨论同意后,解除与阿根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后,阿根申请仲裁及诉讼,请求某五金制品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200元。
一审:公司需支付经济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公司需向阿根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并提交了新的证据与申请人事部门证人出庭作证。
公司表示,解除与阿根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其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二审: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阿根对女同事是否有不当行为的问题,某五金制品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公证律师执业证、对12名女员工的《员工调查访谈》等予以证实,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由一审法院对其中5名女员工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阿根否认对女员工有性骚扰的行为,称是某五金制品公司与女员工串通诬陷,借口开除老员工,但是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存在串通诬陷的情形。
据此,公司以阿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的。由于性骚扰行为本身存在隐蔽性,针对性骚扰行为存在难以取证的情况。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阿根确实存在对多名女员工进行性骚扰的行为,公司以阿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方都市报、楚天都市报
责任编辑: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