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对陈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案,依法作出判决:陈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经查明,2017年底,陈某某在向樟树市一村小组租用了一块面积约70亩,且撂荒多年的农用地后,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于2018年3月至7月在承租的农用地上取土挖塘,进行养鱼作业。经鉴定,陈某某取土挖塘共造成63.6亩基本农田耕作层被破坏,种植功能丧失。
被违法开挖的鱼塘
经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并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结合该案具体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当前,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入城市工作,大量的承包地被闲置。为了经济利益,广大的农民或者集体组织选择将闲置的土地进行利用流转,其中发生将基本农田挖成鱼塘进行经营的情况并非个案,希望广大养殖户和农民在土地利用过程中,避免发生此类情况,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挖鱼塘,为何就违法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来源:垄上水产
责任编辑: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