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并按照LPR的倍数进行限制,从监管角度、货币政策角度来看不太合适。“我们一直推动的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取消利率的上限、下限,让市场自动发挥作用。从民间借贷角度看,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依据。” ]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会导致利率市场化名存实亡?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是否会助长民间非法高利贷情况的猖獗,从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一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意见》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一表述一时间引发了理论界及市场的极大关注。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专家了解到,虽然上述文件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而是一种政策意向,但信号强烈,目的是要保护并促进民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但多位专家对此也表示出担忧: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可能会导致中小微企业无钱可贷,同时也有可能助长民间非法高利贷的进一步猖獗,应审慎而行。
如果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影响几何?
早在2015年,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两线三区”的做法,以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两线”为36%和24%两条红线;“三区”指两条红线划分出的区域: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为无效区,属于非法放贷。
此次《意见》提出,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自2015年“两线三区”规则颁布以来,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并未真正落到24%以下。
“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一方面会让‘嫌麻烦’、‘怕风险’的资金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会让留场的那些更愿意冒险、更大胆的资金对债务人提出更多要求,让债务冰山在水面以下的部分变得更大、更危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说。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并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不过,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的指导精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同样适用年利率24%的约束。
“如果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并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也将依此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对记者表示。
彭冰建议,对利率的管制可以是对消费借贷和商业借贷进行管制,而不是以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区分,这样的话相对来说会比较合理一些。
参照LPR设定上限是否可行?
有传闻称,最高法酝酿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依据央行LPR报价的4倍修订上限数值。
一时间,市场争论焦点集中于“民间借贷合法利率是否应参照LPR设定”以及“如参照LPR,设定多少倍数为宜”。
有观点认为,在LPR改革已取得重要成效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参照LPR报价,是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选择。
不过,一些专家则对此存疑。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记者表示,如果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并按照LPR的倍数进行限制,从监管角度、货币政策角度来看不太合适。“我们一直推动的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取消利率的上限、下限,让市场自动发挥作用。从民间借贷角度看,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依据。”陈文说。
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后,央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也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内容之一是,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此次民间借贷利率参照LPR报价的4倍设定最高合法利率的传闻依此而来。根据最新一期LPR报价,1年期品种报3.85%,以此测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则在15%左右。
关于这一测算数值,专家认为并不靠谱。“利率市场化推行很多年,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未尝不可,而现在这个做法显然是相悖的,可以设定上限,但上限的方式、限度、高低可以灵活,而不是以主观想法去设定数字,而且设为LPR的几倍并不是科学做法。”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赵磊说。
陈文认为,目前,一些银行的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都超过了15%的利率限制,更何况是民间借贷。如果将民间借贷利率控制在15%以内,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就不复存在,反而会倒逼那些根本不指望寻求司法支持的、具有破坏性的民间借贷在暗地中发展起来。
陈文建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所依据的基准贷款利率应符合市场整体情况,倍数也应具有灵活性。不过,从司法角度看,利率的灵活性与法律规则的相对稳定,有时不能同时兼顾。
除了利率,法律规制重点还有哪些?
过去几年,监管重拳整治暴力催收等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乱象,这也给一些恶意逃债的借款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市场担忧,此举会进一步导致逃废债情况泛化。
多位专家均认为,在前端加强金融供给的同时,监管也应注意平衡,在后端规范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定位。
“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当是债务催讨行为,而非利率。”缪因知认为,主张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一个动机是遏制高利贷产业化甚至涉黑化,但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能减少借入方的需求,不能提高借入方的信用,自然也不会拉低利率的市场水平。
缪因知表示,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此外,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市场活跃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利率水平也成为可参考建议之一。“应区分不同地区的利率水平不一样,至少区分东部跟中西部的经济活跃程度不同,利率水平也应该不同。全国统一标准肯定不合适。”彭冰表示。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