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恋爱、结婚的名义骗人钱财,结果被识破,日前,保康县法院分别判处徐某、毛某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大10岁的周某。在隐瞒部分个人信息与周某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徐某发现周某与其胞弟周某某均大龄未婚且结婚心切,便萌发了骗婚的念头。“恋爱”期间,徐某以开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周某“借钱”。周某爽快地借给了她。见“借钱”如此顺利,徐某将女性好友毛某介绍给了周某某。
徐某带着毛某与周某某认识,并提出让周某某拿出6000元当见面礼。周某某当场将这笔钱给了毛某。
3个月之后,周某某开始与毛某谈婚论嫁。毛某提出给8万元彩礼以及购买金银首饰的要求。周某某便带着毛某购买了1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并给了她8万元。
然而,毛某收到钱物后,声称自己的户口本丢了拿不了结婚证,两人只能先举办婚礼。
周某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听说此事后产生了怀疑,前往派出所核实毛某的身份信息,发现并无此人。周某某一听赶紧报了警,警方将正欲离开的毛某抓获。周某发现弟弟被骗,这才想起自己借给徐某的钱,此时的徐某早已落荒而逃,但她最终还是被警方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经调查得知,徐某丧偶后有一个正在交往的对象,但此人并非周某,另外毛某也并非单身。
保康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徐某、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分别骗取他人10万元、9万元。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了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退还了所得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处毛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徐某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襄阳晚报
责任编辑:翟竞 / 编审: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