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刚结婚不到5个月的新婚夫妇,因王先生婚前有一套房,为便宜买二套房,两人决定假离婚,共同出资首付35万余元,以妻子名义贷款买二套房。谁承想两人离婚后,房买好了,却不复婚了。王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索要房子。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支付26万余元给王先生。
新婚5个月决定假离婚买房
2016年11月,王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想再买一套房,因王先生婚前有一套房子,如果直接购买二套房,房屋的首付款及还贷利息较高。因此,王先生和李女士商议,离婚共同出资,再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屋以减轻首付压力,等房子买了以后再复婚。随后,王先生转了20万余元个人存款、一部分共同存款13万元给李女士,用于买房。
2017年3月,王先生和李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后,王先生又转了几次工资给李女士。2017年6月,两人以李女士的名义,买了一套售价110万余元的房子,其中首付35万余元,贷款79万余元。2017年7月,房子开始要还贷款,王先生转了5万余元。
这期间,双方居住在一起并商议复婚,结果双方矛盾较大,始终达不成一致,2018年9月,李女士离开王先生搬回家居住了。
眼看复婚无望了,房子也已经买了,2019年8月,王先生将李女士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索要房子。
复婚不成,前夫起诉前妻索要房子
法庭上,王先生说房子自己也有份,当初两人说好了一起共同买房,买房子首付款,他出了22万余元,还出了一些还贷钱,整个买房款他出资了一半以上,要求按照出资比例确认房子归谁所有。
李女士辩称,房子是自己离婚后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王先生在婚内期间转给自己的钱,是用作夫妻婚内共同生活所用而不是买房子。实际上首付款也是自己全部出资的,王先生没有出一分钱。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为共同购房而离婚,以李女士名义购房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但两人为了规避当地房地产限购限贷政策采取离婚方式来购房,有违公序良俗,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共同购房的法律行为无效,双方应自担风险。因此,王先生主张按照出资比例来确认涉案房屋份额并予以分割,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了王先生诉讼请求。
经过核算,法院认定王先生共向李女士支付了购房款26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退还王先生26万余元,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今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假离婚”面临法律风险
今日,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者为了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夫妻假离婚、真购房的现象存在,但夫妻双方对于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一旦发生纠纷,将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法官介绍,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一样。离婚后,双方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假”离婚中如果获得房屋的一方不想复婚,另一方很有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状况。“假”离婚买房实际上是用自己的诚信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果发生纠纷,也是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当事人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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