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掷13万余元为博红颜一笑,之后却后悔不已,起诉至法院想要将钱拿回来,日前,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2019年6月期间,钱某在某直播平台看到了女主播小美。小美姣好的外貌让钱某怦然心动。连续看了几天小美的直播后,钱某添加了小美的微信。
为了引起小美的注意并博取她的好感,钱某变身直播间“土豪”,疯狂地为小美“刷礼物”,帮助其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两人在微信上的聊天愈加频繁。之后,钱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红包的形式将钱款转给小美,再由小美为钱某在直播平台上的账号充值虚拟货币,钱某登录账号后,用充值得来的虚拟货币购买礼物“刷”给小美。
女主播每个月都有冲刺打榜任务,小美完不成任务时,经常找到钱某,钱某则慷慨解囊。
就这样,短短1个多月内,钱某通过各种渠道为小美花费了13万余元,其中8万多元用于在直播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打赏”小美,剩余的四万多元则通过微信、支付宝赠予小美。
虽然钱某不断地付出金钱,小美对他的态度却越来越让他感到不满。钱某认为,平日里小美对他视而不见,只是在转款的时候才对他热情。
钱某越想越后悔,找到小美要求其返还13万余元,但小美认为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便断然拒绝。二人最终对簿公堂。
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直播平台任何用户均可以免费进行观看,钱某因对小美的直播内容满意而向其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该打赏行为没有对小美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钱某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小美的钱财,形成了赠与法律关系。上述赠与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原告钱某主张其与被告小美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了向小美转款133997.4元的证据,该证据只能证明转款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行为,原告钱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判决驳回原告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钱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襄阳晚报
责任编辑:翟竞 / 编审: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