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出台管理办法 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应提供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

2020-10-26 08:54   云上谷城

10月25日,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我市出台《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应提供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7:00—12:00实行免费开放服务,12:00—22:00分段实行低收费开放服务,低收费标准要低于市场平均价。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襄阳市政府投资(含市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下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达到公共服务及运营管理要求的体育场馆。《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拥有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或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根据《办法》,公共体育场馆(专业运动队训练场馆除外)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公共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配置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确保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公共体育场馆应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特定节假日向特定人群免费、低收费开放。全民健身日应免费向社会开放。《办法》要求,公共体育场馆(综合体)应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培训、训练工作,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开展体育健身技能培训(办班人数)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群众健身人次(室内外)不少于80000人次,组织体育方面的训练营、讲座及展览等每年不少于10次。《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举办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赛事活动,积极承接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比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每年不少于12场。公共体育场馆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除不可抗力外,公共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办法》要求,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包括场地和看台等,除进行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外,不得占用进行商业开发,附属设施可在不影响设施原有功能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商业开发。政府投资公共体育场馆的主馆及主要功能区不得对外出租,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时间单次一般不得超过10日;出租期间,不得进行改变功能的改造,租用期满应立即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场馆的功能、用途。

根据《办法》,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服务系统,统一采取网上预约方式,提供场地预订、健身指导、信息发布等服务,实行进出人员人脸识别录入、人员进出实名制登记。公共体育场馆应加强数据统计和分析,确保健身人群、培训人数等数据真实完整。公共体育场馆应配备全面的视频监控,实行动态管理,重要场所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低于30日。

来源:襄阳日报 / 编辑:邓植元

责任编辑:翟竞 / 编审:任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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