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了上述规定。
《办法》要求,主办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备案,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报送,做到备案之外无政务新媒体。
《办法》规定,发布内容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政府业务部门提供。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办法》还明确指出,政务新媒体要力戒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同类事项、同一个部门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个面向基层的应用程序。不得强制要求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
记者:刘丁维
来源:楚天都市报
责任编辑:翟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