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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6月1日起实施 多种不文明行为会受处罚

云上谷城 2021-05-10 09:19

自2021年6月1日开始,《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记者5月7日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市交警部门已根据《条例》内容,出台了《襄阳市过渡期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今后驾驶电动自动车上路必须有号牌,多种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多种行为被明令禁止

《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8日由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根据《条例》,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多种行为被明令禁止。

例如,禁止驾驶以下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拼装的;(二)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三)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四)加装车篷、车厢、挡风罩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禁止未满16周岁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十五公里;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过渡期号牌要及时申领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电动车,以后还能上路吗?

市交警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康文杰告诉记者,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过渡号牌,过渡期为三年,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市交警支队已出台《襄阳市过渡期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凡是2021年6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向公安机关申领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明。

办理申领时,车辆所有人应现场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交验车辆,并现场领取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明。

按照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发放过渡期号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将依法处以50元罚款。

多种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记者在《条例》中发现,针对多种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驾驶过渡期限届满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挪用或者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以及未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的高架道路、隧道、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责令其迅速离去;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未规范停放车辆,占用、堵塞、封闭盲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相关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相关部门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相关部门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未及时回收损坏、废弃车辆,未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车20元的标准对经营企业进行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条例》规定的,如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

来源:襄阳日报

责任编辑:邓植元 / 编审:翟竞


自2021年6月1日开始,《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记者5月7日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市交警部门已根据《条例》内容,出台了《襄阳市过渡期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今后驾驶电动自动车上路必须有号牌,多种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多种行为被明令禁止

《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8日由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根据《条例》,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多种行为被明令禁止。

例如,禁止驾驶以下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拼装的;(二)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三)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四)加装车篷、车厢、挡风罩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禁止未满16周岁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十五公里;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过渡期号牌要及时申领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电动车,以后还能上路吗?

市交警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康文杰告诉记者,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过渡号牌,过渡期为三年,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市交警支队已出台《襄阳市过渡期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凡是2021年6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向公安机关申领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明。

办理申领时,车辆所有人应现场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交验车辆,并现场领取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明。

按照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发放过渡期号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将依法处以50元罚款。

多种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记者在《条例》中发现,针对多种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驾驶过渡期限届满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挪用或者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以及未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的高架道路、隧道、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责令其迅速离去;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未规范停放车辆,占用、堵塞、封闭盲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相关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相关部门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相关部门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未及时回收损坏、废弃车辆,未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车20元的标准对经营企业进行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条例》规定的,如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

来源:襄阳日报

责任编辑:邓植元 / 编审:翟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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