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养犬须知!后果自负!谷城发布最新通告!

©原创 云上谷城 2021-06-29 16:38

谷城县公安局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犬只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县城区宠物犬只管理通告如下:

一、践行文明养犬规范

县城区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散养,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养犬人必须自觉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避免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发现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报告或向110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二、遵守文明养犬规定

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二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三、承担违规养犬后果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公安、城管等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的,由县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携犬只外出,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由县城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021年6月29日

谷城县公安局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犬只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县城区宠物犬只管理通告如下:

一、践行文明养犬规范

县城区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散养,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养犬人必须自觉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避免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发现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报告或向110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二、遵守文明养犬规定

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二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三、承担违规养犬后果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公安、城管等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的,由县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携犬只外出,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由县城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021年6月29日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