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涌现出许多新型模式,其中,P2P网贷平台就是其中一种,它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由具有资质的网络信贷公司(第三方公司、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实现的网络平台,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在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就首次审理了一起因P2P借贷平台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太辉主审,现已结案。
两年前,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上的P2P借贷平台向案外人借款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因张某逾期未还款,网络借贷公司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本金和利息。
2015年10月15日,张某向A网络公司出具《借款承诺书》。大致内容为:本人遵守A借贷网借贷要求,严格按照A借贷网生成电子借条上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发生违约行为,愿意承担罚息、逾期催收费以及超期利息。张某丈夫王某及担保人李某也在该承诺书上分别签字捺印。同日,担保人李某出具《担保函》。
2015年11月3日,张某作为借入方与作为贷出方的案外人及作为管理方的A网络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一份《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合同中约定张某向案外人借款6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12个月。张某及其丈夫王某、担保人李某在协议上签字捺印。上述协议签订后,A网络公司在扣除平台成交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将56242.10元划转至张某的账户。
张某取得借款后,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及时归还,A网络公司依约将出借人的债权进行了收购。2017年5月23日,A网络公司与谷城县的B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所收购的债权转让给B公司。谷城的B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多次向张某、王某、李某索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等人还款。
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借人与A网络公司及张某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张某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A网络公司依约完成债权收购,后A网络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谷城县的B公司,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B公司进而成为该笔借款的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张某主张权利,遂判决:张某、王某向湖北谷城B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从 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按照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李某对张某的债务向湖北谷城B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谷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