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民航局举行4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民航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围绕一季度民航安全生产运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解读等议题进行了新闻发布。
3月2日,《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外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民航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民航局参与起草并联合签署发布《意见》,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的重要体现,表明民航局高度重视航空安全体系建设和信用文化建设工作,将有助于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为广大民航旅客出行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环境。
《意见》规定,对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9种行为的旅客采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措施:一是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二是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三是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四是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五是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六是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七是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八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九是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政法司负责人表示,《意见》高度重视保护民航旅客的合法权益,严格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了移除机制和有效期,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指导,以更好发挥信用工作惩戒、限制与警示、教育并重的作用。此外,政法司负责人还对“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与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作了比较分析,认为两者针对的情形和强制力不同。《意见》限制的情形包括了旅客在机场和航空器内实施并且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处罚的行为,或者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9种情形;各个航空公司有义务按照《意见》规定,限制特定的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乘坐飞机。
实现质量、效率、动力三个变革 确保民航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去年10月份以来,全国民航航班正常率连续6个月保持在80%以上。刚刚召开的民航航班正常和服务质量工作会强调,当前民航高质量发展正处在转方式、调结构、增动能的关口跨越期,要实现质量、效率、动力三个变革,进一步做好航班正常和服务工作,确保民航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要坚持质量变革,在科学标准、改革创新和评价监督上下功夫;要坚持效率变革,在运行效率、保障效率和服务效率上做文章;要坚持动力变革,从外在推力、内生动力和科技助力上齐发力。
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了民航局控总量、调结构,提升航班正常率工作情况。自民航局《关于把控运行总量 调整航班结构 提升航班正点率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以来,2017年冬春航季全国民航航班正点率达到83.4%,首发航班机场放行正点率达到85.18%,民航供给侧改革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在把控运行总量方面,对大流量航段、关键运行时段和航班计划总量增幅进行把控。在调整航班结构方面,通过优化时刻结构、推动空域精细化改革、提升空管机场效率等促进航班结构调整。在航班时刻增量安排上,适当向东北、西北、新疆等地区倾斜,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下一步,民航局将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逐步建立精准调控、动态调控、分类调控的长效机制,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