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还不跳?”19岁女孩跳楼自杀 围观起哄的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2018-06-26 15:33   云上谷城 责任编辑:冯锐  

2018年6月20日

甘肃庆阳一19岁女孩李某某

在庆阳市西峰区一百货大楼8楼跳楼

不管是案发现场还是网上

围观者一片冷嘲热讽

最终,女孩挣脱消防员的手

坠楼身亡


据警方25日通报称:

死者李某某,女,1999年4月25日出生,系甘肃庆阳市合水县吉岘乡人。

经查,李某某曾服抗抑郁药四次自杀未遂。目前,该案正进一步调查中。

而在此事件中,那些围观起哄的人是否刺激了李某某的最终跳下,是否妨碍了公安、消防人员的救援,可能涉及严肃的法律问题。

19岁女生坠楼 有围观者“起哄”

6月20日晚上7点,李某某挣脱了消防员的手,从8楼跳了下去。

在这之前,19岁的李某某已经在甘肃省庆阳市丽晶公寓8楼窗外的小平台上,坐了足足4个小时。

(李依依跳楼的地方 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 张帆)

有现场视频显示,李某某坐在高楼中部的外沿部分,楼下有多名群众围观,其中有人在鼓掌起哄的声音,有人高喊“怎么还不跳”。 另一个视频显示,李某某悬在半空中,一名消防队员趴在楼层外沿部分抓住女孩的手,随后女孩坠楼,传来消防员的嘶吼和痛哭声,而楼下一片叫好声。

据报道,当时参加救援的消防员年仅21岁,至今尚未走出心理阴影,还在接受心理疏导。

事后,在多个视频发布平台,可看到有人将女孩跳楼视频对外发布,并附有“要跳就赶紧跳”、“等在楼下一个多小时好热,赶紧跳”的言论。

(来源:北京时间 视频截图)

警方通报:2名起哄者被拘留

针对此事,当地警方25日晚进行了官方通报——

起哄者被拘留

通报称,对于事发当晚在现场起哄拍摄视频妨碍救援的人员,目前已有2人被行政拘留,24日又确定了6人,事件正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清楚后将依法处理。

对于起哄者,李某奕父亲表示"不跟他们计较",不想把负面情绪传递给家人,要和家人好好地活着。

李某某曾服抗抑郁药等 自杀四次未遂

警方通报称,李某某于2016年10月7日、12月6日先后两次因抑郁症服用过量阿普唑仑等镇定类药物自杀未遂。

2017年5月24日20时许,李某某上到庆阳六中教学楼5楼欲跳楼自杀,被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及时解救。

2018年1月15日,李某某又服用曲唑酮片等大量抗抑郁药物第四次自杀未遂。

班主任因猥亵被行政拘留十日

当天,警方还通报了关于李某某在校期间被猥亵案件情况,2016年9月5日15时许,李某某在读高三期间,因突发胃病,被辅导老师罗某某安排在公寓楼D栋109宿舍卧床休息。当晚21时许,班主任吴某某进入其宿舍询问李某某病情时,用嘴亲吻其额头、脸部、嘴部等部位。

2017年5月2日,甘肃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依法以猥亵行为对吴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5月3日至5月13日,吴某某在西峰区拘留所被执行拘留。吴某某不服处罚决定,向庆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庆阳市市公安局审查,认为对吴某某行为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维持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同年11月20日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至西峰区检察院,该院审查后于今年3月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某遂到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5月18日,庆阳市检察院维持西峰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据央视新闻26日报道,警方通报称,将调查跳楼女孩轻生是否与教师猥亵有关。

(来源:网页截图)

围观群众起哄,是否该被法律惩处?专家这样说…

1、围观起哄者为何被行拘?

支振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

单纯的围观而不去救助,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并不违法。不过,如果围观者妨碍了救援,这种情况下,根据其妨碍救援的程度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达到了妨碍公务的程度,可能就构成犯罪,如果妨碍救援程度并不严重,这种情况下警方做出行政拘留,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围观群众,并没有妨碍救援,但是如果有起哄等言行,引发现场更多的人围观,或者对当事人造成言语刺激,引发伤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这些人也可能构成妨碍社会秩序,甚至是犯罪。

在庆阳的案件中,如果警方可以找到诸如现场视频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妨碍了救援,妨碍了社会秩序,如果构成犯罪,那就可以进行刑事拘留,如果没有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进行行政拘留。

安翔(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事务专委会副主任):

案件中起哄的人是否构成帮助自杀行为,我觉得还有一定差距,可能还达不到。但从民事的角度来说,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说,这些人具有民事法律上的过错。过错体现在,在抑郁自杀者开展自杀过程当中,可能还没有采取下一步行动,这时候她内心当中肯定会产生很纠结和不稳定的状态。

这个时候,围观者只是围观也便罢了。如果你再做什么行为,是有可能对她思想产生进一步波动,甚至有可能产生推动她自杀的结果。这个行为起码是构成侵权责任法中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你对她自杀行为本身要承担由于你过错所产生相应的这一部分的法律责任。

2、围观群众起哄,仅道德谴责是否足够?

支振锋:

在日常生活中,当他人处于危难之中,自己可以救助而不去救助,甚至,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围观起哄,妨碍救援等,这种情况之所以时而出现,究其原因,要么是相关法律条款缺失,要么是法不责众、执法不严。在庆阳的案件中,当地警方通过法律的手段,惩处围观起哄者,也是一种典型的案例。

安翔: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个事情已经远远超出道德范畴。这个事情中,起哄者明知道当事人有自杀倾向,而且当事人可以听到起哄者的声音,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言语刺激,让她进一步产生负面想法,这就需要在法律范畴内追究责任。

3、在网络上围观和起哄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安翔:

我觉得这些人也应该承担责任。网络与否,在法律上并没有区分的意义。你是喊话让人家听到,还是通过发帖或者其他方式让人家听到看到,只要你明知道她会听到你的观点,而且也明知道对方处于心理不健康、情绪很波动,以至于有可能会采取极端行动的状态。这样的行为非常不负责任地推动了最后悲剧的发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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