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3日,谷城县公安局接到报案,一男子吴某称,当日通过“佰仟汇公司”还车贷时,被骗人民币13万元。公安民警通过技术手段查询后,发现该二级卡的提供人为张某。
近日,谷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查实,从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张某伙同袁某、郑某等四人,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多次买卖银行卡三十多张,并从中获利九万六千余元。去年8月,公安局因张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五人实施了逮捕。
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袁某等五人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买卖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袁某等五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九个月及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罚金,对五被告人违法所得款项予以追缴,非法持有的信用卡予以没收。
法官解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
(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法律规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来源:谷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