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科室主任的工作方式,内蒙古赤峰市第二医院放射科副主任田继伟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向主任张某的水杯中下药,导致张某患病。
张某在偶然间发现田继伟给自己下药后,用手机偷偷拍摄到了田继伟下药的证据,随后田继伟被警方抓获。但张某也因为饱受病痛折磨而在田继伟落网后不久选择服药自杀身亡。
记者获悉,2017年4月,田继伟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田继伟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内蒙古高原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副主任不想见到主任 水中下药
被告人田继伟和被害人张某均在赤峰市第二医院放射科工作,张某是科室主任,田继伟是副主任。在工作中田继伟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据赤峰市第二医院园长赵某证言证实,田继伟和张某之间确实有一些小矛盾,但都是工作上的一些小事情,小摩擦,院方还曾找二人谈话进行过内部的调解。
田继伟和张某之间的矛盾并没有被单位调解开。田继伟为了达到在单位见不到张某的目的,便产生了给张某下药的念头。
2014年3、4月份,田继伟多次自制地塞米松注射液与糖水的混合液体,将该液体导入张某的水杯或保温瓶中,张某饮用了该液体后,身体出现发胖、面色潮红、腿变细、肌无力等症状。张某曾多次到知名医院就诊,但均未见好转,且病情逐步加重。
发现同事给自己下药 用手机偷录做证据
2015年12月29日8时许,张某在其办公室门口发现田继伟将不明物体放入自己的饮水杯中。
据其称,她尝了一口杯子中的水是苦的,便将水倒入一塑料瓶中保存起来。第二天8时许,他又发现水杯里的水是苦的,便把谁倒进瓶子里再次保存。后来她又两次换了薪水,出去后再回来就发现杯子里的水是苦的。31日上午又两次出线上述情况。
2016年1月2日,张某上班后打开了手机的录像模式,将手机放在办公室的柜子里,故意晾上一杯水后离开办公室,大约20分钟后,张某回到办公室尝了一口水,发现是苦的。她看手机录像发现,田继伟在这段时间进入其办公室,将水杯里的一部分谁倒入水池后,用一个长约10厘米的蓝色瓶子往其水杯里到了些液体后离开。
张某用类似的方式多次拍下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19日8时许,张某上班后把手机放在柜子里打开录像模式,然后便去开早会,开完早会警察来到医院将田继伟带走。张某回到办公室查看手机发现田继伟当天又把随身携带的蓝色小瓶里的也踢倒进水杯和暖壶。
无法忍耐病痛服药自杀
记者了解到,田继伟给张某投毒是为了让她生病,不能上班。在2014年以前,张某的身体非常健康。但从2014年3、4月份开始,就感觉腿脚无力。到5月份出现了口角发炎的情况。她开始就以吃中药,但效果不明显。8月份的时候,她发现自的腿变细,走路没劲,都不能上台阶。于是只能住院治疗。到了2015年1月,症状仍不见缓解,头发全都掉光了,出现骨质疏松,椎体多发性压缩骨折,腰1和胸7压缩骨折,糖尿病,视力下降,指甲营养不良。
虽然田继伟被公安机关带走,但张某仍然受着病症的折磨。据其丈夫王某证实,2016年5月23日11时许,妻子张某给其发短信说自己中午不回家吃饭,在单位休息。但王某不放心,于是便去医院找张某,发现办公室没有人,打电话关机了,于是赶紧报警。直到5月26日才在红山公园找到张某的尸体。尸检后证实,张某是服药自杀。
田继伟供述称,张某平时在放射科开会总骂人,其对张某的工作方法不满,二人相处很不愉快。后来听张某说自己血糖高,对激素过敏,于是想到了透着给张某下药和糖,让张某病情加重无法上班。
于是,田继伟将装有配好混合液体的矿泉水瓶和雪碧饮料瓶放在放射科登记室自己的铁皮柜里。其每次先往随身携带的蓝色小瓶里加多半瓶白水后用配制的混合液体装满小瓶。放射科每天8时都开早会,其一般都是开完早会后,乘张某还在阅片室时,到张某的办公室,把配好的液体倒入张喝水用的杯子里。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田继伟对被害人张某的工作方式方法产生不满后,采取秘密手段,长时间持续往张某饮水杯中投放自制药物混合液体,导致张某的健康状况恶化,致张某重伤,张某因不堪忍受而过量服用安定类药物自杀,上诉人田继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上诉人田继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上诉人田继伟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田继伟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以及赤峰市第二医院多名医护人员的证言均证实,田继伟为不再见到张某,精心策划,预谋报复,明知长期服用地塞米松类激素药物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而仍为之,造成张某左眼白内障、胸腰椎体压缩骨折、双侧股骨头坏死、库欣综合征等严重伤害后果,且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
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结果,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对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田继伟提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论证不全面,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因果关系的结论不确切,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张某的症状不是长期摄入地塞米松等激素类药物必然造成的,没有排他性,依据不确定的事实论证,故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等重新鉴定申请,经查,鉴定机构依据张某体检报告、住院病历、检验检查报告和对病人活体检查等,论证张某具有长期大量摄入地塞米松的外源条件,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过程、方法均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鉴定意见明确,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客观的关联性。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