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李睿)
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逐步迈入老年人行列,独生子女如何照顾父母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尤其是当父母生病时,如何照顾老人,令独生子女感到“压力山大”。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的父母,每年护理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独生子女可享有的护理时间则累计不少于15天。
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获悉,省老龄办近日出台关于《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具体执行问题的答复意见,就子女如何尽赡养、扶养义务,“护理假”的申请理由、申请天数及薪酬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民政局老年工作科科长郑翠玲。
照料患病父母有了“护理假”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省老龄办公布的数据显示,1998年我省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6年年底,湖北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1072万,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达到18.22%,高出全国老年人口占比1.52个百分点,并以平均每年3%的速度增长,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
目前全省平均每个家庭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近年来,大部分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父母年老、失能,老人生病后没人陪护,专业护理成本高等问题。基于社会老龄化趋势下的现实问题,“护理假”应运而生。
“护理假”如何申请
省老龄办在关于《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具体执行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只要是失能或者患病住院,凭医疗机构证明,子女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护理时间的申请主体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郑翠玲表示,全年申请的护理时间可以累计计算,有下限无上限,即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独生子女累计不少于15天。
护理时间不计入年休假。护理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子女所在单位根据其申请的护理时间长短和单位实际自行决定、灵活掌握。
鼓励用人单位支持职工以实际行动、亲力亲为去关心关爱重病失能或住院的父母,让子女在下限护理时间内能获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超过下限护理时间的,出于人性化考虑,在发放基本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老有所养有章可循了
据了解,截至2017年年底,国内通过地方立法实施子女护理制度的地区一共有8个,除湖北外,还有河南、福建、海南、广西、黑龙江、广州、重庆。相较其他地区,我省护理假规定的覆盖面更广。
在上述实施“护理假”的地区中,只有湖北和黑龙江不限于独生子女。此外,广州、广西、福建等地均对请“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作出了规定。《实施办法》还规定,子女作为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义务。赡养人、扶养人应对老年人给予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按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来源:襄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