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男子非法持有 买卖他人信用卡在谷城获刑

2018-07-17 11:49   云上谷城 责任编辑:李璐  

目前,电信诈骗、洗钱犯罪等现象时有发生,很多犯罪团伙利用购买他人银行卡转移赃款。近日,就有辽宁、吉林等省的五位男子因非法持有、买卖他人信用卡被谷城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他人自愿出售的信用卡

2016年9月的一天,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的张旭(化名)在上网时,偶然翻阅到一条收购信用卡的消息,看到可以通过收购信用卡获利,急于赚钱的他赶紧同商家洽谈协商,双方达成买卖协议后,张旭就在网上发布一些收购信用卡的信息。

很快,辽宁省的袁某、郑某、胡某以及吉林省的龙某等人应约,这条非法收购信用卡的买卖链就这样形成了。之后几个月,他们先后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购他人信用卡卖给张旭,张旭再将这些信用卡卖给上家以赚取差价。

谷城一男子被骗 非法持卡者落网

谷城县某镇居民吴某为方便出行,贷款购得一辆车,去年4月13日,吴某看了还贷的日期,就给办理车贷的某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打算还车贷。

工作人员给吴某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让吴某联系还车贷的事宜,随后,吴某打通了这个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在其提示下,先后给对方的两个账号汇款13万元。打款后,吴某向该租赁公司核实,该公司称没有收到还款,吴某发现被骗遂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查询得知,吴某被骗的钱到账后,被分成二级卡在海南省的银行网点取现,二级卡的提供人均为张旭。谷城警方遂对其展开抓捕行动,去年七八月间,公安机关将张旭等人抓获时,在他们五人身上均查获有7至9张信用卡。

经查,张旭等人出售的信用卡已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诈骗和洗黑钱,同时,自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张旭等人共买卖他人银行卡数十张,获利9.6万元。

“管”好信用卡以免被他人用来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个罪名中的信用卡,也包括我们平常使用的借记卡,也就是银行卡。

这里的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依据法律规定,包括: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中,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为数量较大,50张以上为数量巨大。

2018年1月5日,谷城县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张旭等五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遂依法判处张旭等五人有期徒刑几个月至一年多不等,各处罚金1万元及以上不等,众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非法持有的信用卡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醒:不要随意将卡借与他人使用,更不得随意将卡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会对个人银行信誉造成影响,还会被他人用来犯罪,甚至可能带来牢狱之灾。

(来源:襄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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