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5日19时许,谷城县盛康镇村民周某在自家门前,看到本组居民余某抄近道通过其耕种的黄豆地来到邻居高某门前。因黄豆苗被踩坏,周某先吵骂了余某,双方引起争执,后周某打了余某几个耳光,致使其面部受伤。余某随后报警,并被送往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谷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决定。此后,余某要求周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周某以费用过高、责任划分不公为由拒绝支付。二人经村镇两级调解未果,余某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起因是余某从周某的黄豆地中行走,余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结合案件事实,酌定周某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70%,余某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30%。最终判决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余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8589.25元。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际交往更加频繁,当矛盾发生时,须冷静对待、理性沟通或依法维权,时刻谨记每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暴力侵权不仅无法化解矛盾,还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只有公民都提高道德和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或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来源:谷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