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毒狗却换来3年刑期 到底冤不冤?网友又吵翻了

2018-09-18 15:45   云上谷城 责任编辑:冯锐  

自制毒鸡肝并投放在小区草坪,致使6只宠物狗死亡,因“投放危险物质”一审获刑3年……日前,发生在辽宁男子邹某身上的遭遇,再次让网友吵作一团。

很多人认为,男子此举不仅造成宠物狗死亡、侵害了养犬人的财产权,更因投毒地点是公共场所,可能对小孩等造成危害,判决3年一点都不冤。也有人说,男子本意只针对狗,判决有过重之嫌。

因被狗咬“怀恨在心”,男子投放毒鸡肝致宠物狗死亡

因为在儿子居住的小区被狗咬过,辽宁男子邹某一直感到愤愤不平。

去年8月,他买来氟乙酸类鼠药和鸡肝,将两者混合后随机投放在小区绿化带内,希望借此“报复”。

随后,小区里陆续有宠物狗出现呕吐食物、口吐白沫、疯狂乱跑的症状,在呕吐物中出现主人没有喂过的鸡肝。经统计,最终共有五位住户的六只宠物狗因食用鸡肝中毒死亡。

警方调查后,于去年12月将邹某刑事拘留,检察院于今年3月提起公诉。

法院: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邹某在庭审阶段辩称,自己只是想毒死流浪狗,所购买老鼠药的毒性也不是特别大,且投放毒鸡肝的地点是楼间的花坛院墙下,不应认定为公共场所,且自己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识,希望从轻判决。

然而这一观点并未得到支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邹某仅凭自身喜恶,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邹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关于起诉书中指控宠物犬因误食毒鸡肝死亡的事实,因公诉机关未提供该宠物犬胃内容物检验报告,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故不予认定。

(判决书部分截图)

“判决是否过重”引热议,但不少人的焦点跑偏了

这一判决引发网友热议,“三年刑期是否过重”成争论焦点。

不少人认为,男子此举不仅造成宠物狗死亡、侵害了养犬人的财产权,更因投毒地点是公共场所,可能对小孩等造成危害,判决3年一点都不冤。

(来源:微博截图)

也有人说,男子本意只针对狗,判决有过重之嫌。

不过记者发现,相对于以上两种声音,更多网友的观点明显“失焦”了。

尽管刑事判决书中明确,邹某是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毒杀宠物狗并非主因,但大家似乎对此视而不见,围绕“毒死狗被判三年”的字面意思争论不休,导致讨论逐渐超出事件本身,再次上升到激动的爱狗人士与对“不文明养犬”深恶痛绝者对立的层面。

(来源:微博截图)

甚至,就连“应该扔异烟肼”这等早被认为危害社会的说法也再次露头:

律师:本案量刑无争议,网友争吵源于诉求未得到满足

多位律师认为,本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三年,这一判决并无争议。之所以会引发网友争论,原因在于,在文明养犬问题上,养犬者和非养犬者的诉求一直未得到满足。

长期从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田洪山律师认为,爱狗人士因本案感到鼓舞,主要是认为其体现了“法律对宠物的保护”,实在是会错意了。

因宠物狗引发,但判决结果却只事关‘投毒’,与宠物狗关系不大”。田洪山说,在中国现行法律中,与宠物权益相关的只有饲主的“财产权”。按常理,毒死宠物狗确实侵犯了饲主的财产权,但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该宠物犬胃内容物检验报告,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所以判决里也并没有出现“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过他也提到,联系到之前有人投放异烟肼毒杀宠物狗的行为,邹某案可作为警示,即明确何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对于更多极端行为的出现可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姜宏则指出, 部分饲主“不办证”“不栓绳”“不捡拾粪便”,污染公共环境、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引起民众强烈抵触,这种社会现象存在已久却始终未有效解决,直至近期矛盾爆发、冲突频现,一方面因为相关法律缺失,另一方面源于城市养犬规范在实际执行中的困难。

据此建议,应当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将束犬链、打疫苗、办理养犬证等作为养犬人的基础义务,强制执行。对于不文明养犬造成的事故,不仅要求养犬人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还要追求其刑事责任,以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震慑漠视他人安全、不负责任的养犬人。

他还提到,在具体执行层面,小区物业、社区居委会也应制定针对本小区内宠物饲养的规定,并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各方应进一步加强文明养犬宣传,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社区氛围。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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