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提起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09-27 11:36   云上谷城 责任编辑:阮海军  

图为开庭现场

图为张晶检察长正在发表公益诉讼意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日,由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成某某、方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襄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襄阳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襄城区法院适用七人合议庭,院长刘爱瑛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诉讼。

2006年7月,被告人方某某在襄阳市襄城区小北门吉庆街开设“襄阳市襄城区鲜某鱼饭店”(以下简称鲜某鱼饭店)并对外营业。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为提升店内火锅口感,方某某三次从高新区四季青干菜城内一调料批发店内购买香料及罂粟壳,由该店老板成某某现场将多种调料及罂粟壳混合在一起加工粉碎,方某某将混合后的调料带回自己饭店后加入油、豆瓣酱等佐料,秘制成火锅底料,投入餐桌供顾客食用。2016年12月,方某某将该含有罂粟壳的调料销售给河南汝州经营大虾餐饮服务部的关某某,并收取货款。2017年5月2日,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鲜某鱼饭店火锅底料进行了抽样,并送襄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施室进行检测,

结果显示受检验样品罂粟碱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月16日,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成某某经营的调料批发店检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办案民警依法扣押该店内24斤罂粟壳。

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方某某、成某某二人为牟取经济利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并将所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方某某、成某某将罂粟壳添加到食品中销售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方某某、成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方某某、成某某承担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并在襄阳市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全面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发表公益诉讼意见,对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被告方当庭认罪、悔罪。

襄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襄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表、湖北文理学院法学院师生代表、新闻媒体等100余人全程旁听了庭审过程。

为进一步起到“办理一案、震慑一方、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襄城区检察院现场发放了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册。

“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意义重大,既是贯彻十九大精神的需要,也是落实健康中国的战略需求;既促进了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又增进了生产经营企业、公民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在这里我呼吁更多的群众参与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活动中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一位政协委员对检察公益诉讼由衷点赞。

(来源:襄阳襄城区检察院  通讯员 刘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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