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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车主注意!车辆到期不报废 你可能摊上事儿了......

2018-10-15 11:06 云上谷城 责任编辑:王正洋  

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行驶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保障行驶安全,国家对机动车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机动车到了报废年限,车主就应当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门主动申请报废、注销登记。否则,如果继续使用或者转卖他人,就可能受到处罚或者带来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心存侥幸,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把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擅自转卖他人。一旦发生事故,买卖双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已经属于强制报废的车辆,争议焦点在于登记车主李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对原告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李某在2015年已经将该案肇事车实际转让给了张某,交付时车辆尚未报废也通过年检,交易价格也属正常。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车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提醒,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宏因事故造成阿袁死亡,构成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应各自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阿宏对事故负全责,阿袁无责,且事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故阿袁家属的损失应由阿宏全部承担。

经法院认定,阿宏应赔偿阿袁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损失共计26万余元。由于阿宏已经支付2500元,因此阿宏实际还应赔偿25万余元。此外,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车已强制注销不能转卖过户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阿宏而导致车辆没有过户,其作为登记车主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从化法院一审判令阿宏赔偿25万余元给阿袁家属,胡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庭后表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照其与阿宏之间的协议,向阿宏追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由于交易时车辆已临近强制报废期限,根据规定无法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准许解除买卖协议。合同解除后,邓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其为交易车辆支出的相应的修理费。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解除,终止履行;判令李某返还邓某购车款1万元,赔偿邓某车辆修理费1300元。

(来源:工人日报综合)

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行驶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保障行驶安全,国家对机动车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机动车到了报废年限,车主就应当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门主动申请报废、注销登记。否则,如果继续使用或者转卖他人,就可能受到处罚或者带来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心存侥幸,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把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擅自转卖他人。一旦发生事故,买卖双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已经属于强制报废的车辆,争议焦点在于登记车主李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对原告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李某在2015年已经将该案肇事车实际转让给了张某,交付时车辆尚未报废也通过年检,交易价格也属正常。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车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提醒,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宏因事故造成阿袁死亡,构成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应各自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阿宏对事故负全责,阿袁无责,且事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故阿袁家属的损失应由阿宏全部承担。

经法院认定,阿宏应赔偿阿袁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损失共计26万余元。由于阿宏已经支付2500元,因此阿宏实际还应赔偿25万余元。此外,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车已强制注销不能转卖过户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阿宏而导致车辆没有过户,其作为登记车主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从化法院一审判令阿宏赔偿25万余元给阿袁家属,胡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庭后表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照其与阿宏之间的协议,向阿宏追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由于交易时车辆已临近强制报废期限,根据规定无法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准许解除买卖协议。合同解除后,邓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其为交易车辆支出的相应的修理费。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解除,终止履行;判令李某返还邓某购车款1万元,赔偿邓某车辆修理费1300元。

(来源:工人日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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