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离职被索赔20万” 搞色情直播还敢这么嚣张

2019-01-20 10:14   云上谷城 责任编辑:王晶  

▲资料图   图片来自视频截图。

据报道,有19岁女孩经人介绍,到四川长宁县某文化传播公司当网络主播,结果公司却要求穿着性感和说污秽语言赢得打赏。因家人反对,她入职3个月后选择离职,公司即以合同违约为名,向她索赔20万。目前,该公司的负责人已被有关部门约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是,违约金为多少并不能“狮子大张口”,因为法律还明确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再看涉事公司的主张,究竟是什么“特殊配方”,培训费用竟然喊出了20万元的天价?

从报道视频看,原来是给员工提出了穿着性感、说污秽语言等“特殊”要求,可是这家公司难道忘了,这么做是违法的吗?《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早就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都对网络传播淫秽色情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如果确认该公司违法直播的事实,那么女主播的提前离职,就更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了。我国法律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资料图   图/视觉中国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纵然有“合同”在手,非但没合理理由对离职员工索取任何违约金,还应向这名女孩支付之前的劳动报酬。

光这还不够,从舆论反馈看,该公司负责人仅被约谈遭到不少异议。如果该公司的网络直播涉嫌传播淫秽色情内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那属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一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直播不是无法无天的丛林,劳动法规也不是藏污纳垢者的保护伞。近年来,从天价打赏到虐待动物、色情直播,网络直播行业乱象多有,究其原因,既有立法相对迟滞的因素,也反映出司法、执法上“失之于软”。

因此,在网信部门约谈公司负责人的同时,公安机关等也应主动介入“顺藤摸瓜”,查明该公司究竟有无直播服务资质,是否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该刑事立案的刑事立案,更好地维护劳动者与公众的合法权益,守护网络空间的纯净与安宁。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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