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社金融服务部独家解读: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供销社如何作为?

2019-02-21 09:52   云上谷城 责任编辑:牛康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标乡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性目标,明确了相应阶段内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这是对全国金融机构、金融工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部署。

供销合作社系统如何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挥在组织体系、产业基础、品牌信誉、与农民联结紧密等方面优势,抓住机遇,积极作为,创新发展,为服务乡村振兴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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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和领会《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 此次五部委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系统集成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做出了全面的部署安排。

《指导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相结合,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意在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完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解读

《指导意见》既重申现有政策,对各项政策统筹运用,又细化措施,突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应用推广,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规划部署,也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金融服务的根本遵循。

《指导意见》是金融领域服务乡村振兴的宣言书和任务书,它的出台是金融领域、尤其是农村金融领域的一件大事,后续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全国各类金融机构必将会有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办法出台,促使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农村。这对深耕于“三农”的供销社合作社而言,是重大的政策利好,是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和服务的良机。

《指导意见》对于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而言,也是一份具体的行动指南,系统金融服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抓住文件出台后农村金融领域难得的政策机遇期,按照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导,以稳步发展为目标,以防控风险为底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施策,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路径,为供销合作社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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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突破口,在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方面发挥作用

《指导意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解读

全系统要认真落实总社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战略合作协议,打造两家银行开发性、政策性资金落地的载体,争取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系统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改善融资结构,积蓄发展动能。


《指导意见》要求“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解读

      全系统要积极与各类商业银行对接,创新合作方式,完善利益机制,共同开发设计信贷产品,丰富服务形式和内容,打通金融服务下沉通道,助推解决商业金融服务乡村最后一公里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积极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有益补充作用,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

解读

       这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中小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领域发挥作用的充分认可。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抓住机遇,增强发展信心,积极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因地制宜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多方开展面向“三农”和小微领域的金融服务;要坚持规范发展、典型引路,紧密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优势、稳步开展多种信用合作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各类资金互助聚焦服务产业发展、服务社员生产生活需要,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成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可依赖、可利用的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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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重点支持领域,承接相关金融资源

《指导意见》提出“不断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

解读

       全系统要发挥产业优势,按照“金融机构+系统企业+贫困户”的模式,承接金融机构的扶贫资源,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到产业发展中来,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造血能力,推动金融扶贫和产业扶贫融合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聚焦产业兴旺,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解读

       农业科技研发、高端农机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及烘干、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与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领域高度契合,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科研机构有能力也有优势承接这些领域的金融资源,延伸产业链,参与推动到这些重点产业领域的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重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

解读

       这对全系统基层供销社、领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都是值得期待的政策红利。相关单位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类金融机构的具体落实措施,寻找可利用的政策资源,做好沟通协调,积极争取。


《指导意见》“鼓励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强化利益联结机制”。

解读

       供销合作社系统拥有大量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具有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天然优势,要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核心企业建设,探索多种形式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将基层社、中小型社有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紧密联系起来,实现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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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金融创新产品和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

解读

       供销合作社一方面要挖掘自身可以利用的金融资源,扩大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经营网络扎根基层的优势,深度参与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活体畜禽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单融资等信贷业务中的中介服务,拓宽业务范围。要利用新科技、新模式,开拓金融服务新领域,要加强涉农信息数据的积累和共享,参与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要利用供应链金融,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对农村电商的专属贷款产品和小额支付结算功能,打通农村电商资金链条,探索开展支付结算业务,推动支付结算服务从服务农民生活向服务农业生产、农村生态有效延伸;要充分利用“三农”绿色金融产品,筹集资金用于系统绿色农业、再生资源类企业发展。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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