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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企职务犯罪?听谷城检察官讲课啦!

©原创 云上谷城 2019-05-22 10:47

5月21日,谷城县检察院为全县百余名民营企业家作“涉企职务犯罪预防教育”专题讲座。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围绕“新鄂检十条”,结合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法规政策和近年来发生在县内外民营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向民营企业家们解读了常见涉企职务犯罪的概念,剖析了常见涉企职务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建议,并强调:民营企业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应勤于自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做出更大贡献。

与会民营企业家们纷纷表示,检察官的讲座用最典型的案例、最通俗的讲解、最专业的法理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精彩的涉企职务犯罪预防教育课,为促进民营企业严格守法经营、构建良好政企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遏制涉企职务犯罪的发生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什么是“新鄂检十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2018年12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相关法律、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等规定,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鄂检发[2016]4号)作出修改,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更加注重平等保护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和“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断,对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确保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涉及本地、外地民营企业案件,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促进民营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湖北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更富有吸引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服务、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更加注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

认真贯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惩治、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破坏民营企业技术改造的违法犯罪,认真研究、慎重处理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依法保障企业及其人员创新收益,激发民营经济创造活力,促进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牢固树立依法、包容、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在探索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过程中的新类型案件,为新动能成长留下法律空间。

三、更加注重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保护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黑恶势力犯罪,深挖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诈骗民营企业财物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依法打击以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手段阻挠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治安乱点专项整治,净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

四、更加注重惩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

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充分发挥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对公职人员在民营企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依法批捕起诉,坚决从严惩治,促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高度重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从严办理发生在管理发放纾困基金、信贷投入、融资担保、直接融资等环节的职务犯罪。高度重视民营企业降本减负,依法从严办理发生在降低企业税费、社保、用能、用地、物流等成本方面发生的职务犯罪。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严肃查处。

五、更加注重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产资金等犯罪“立案难”问题为重点,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坚决监督纠正该立案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涉民营企业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违法扣押、冻结、查封民营企业财产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立案查办。加强涉企刑事审判监督和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加大力度甄别、监督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促进公正裁判。 

六、更加注重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认真分析、把握经济新常态下涉民营经济纠纷的特点,及时受理申诉,对产权纠纷、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破产清算等案件审判和执行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切实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大对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

七、更加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积极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牢牢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在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养殖业、采石采砂采矿等行业领域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进行公益诉讼监督的同时,配合行政机关落实“禁止环保‘一刀切’、避免环保执法简单化”的政策,防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甚至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并在类案办理中,推动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综合整治,促进和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努力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和服务企业“一案三赢”。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损害民营企业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违法行为,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加强监管。在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既依法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贯彻中央、省委关于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用地成本的相关政策,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八、更加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在办案中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准确把握“错”与“罪”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问题,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经营不规范问题,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盲目翻旧账,让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前进。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具体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和区分“七条界限”:一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避免将民事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违法行为,以刑事追究代替民事处罚;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得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防止简单客观归罪。二是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三是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既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等增加金融风险的犯罪,又依法保护和鼓励民营企业合法合规的金融创新和融资活动;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防止任意扩大对民营企业融资行为的刑事打击面;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四是严格区分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五是严格区分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积极顺应“放管服”改革趋势,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同时要避免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违法行为,以刑事追究代替行政处理。六是严格区分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保护企业合法财产。七是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落实中央“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要求,对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不以犯罪处理。

九、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既严格依法办案,又改进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坚持“四个并重”:严格充分履职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做到“三个慎重”:一是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凡积极配合办案、依法可以采取非羁押性措施的,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二是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账册、账户、财物。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自行补充侦查的,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民营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三是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人员的声誉。执行“四个并重”和“三个慎重”的要求,要注重听取民营企业涉嫌犯罪人员及其律师意见;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案件进展,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对检察人员插手经济纠纷、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干预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等违纪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十、更加注重与民营企业的沟通交流

建立检察机关联系民营企业制度,主动加强与工商联、民营企业家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民营经济最新政策和发展情况,全面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对接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为民营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注重以检察建议方式帮助涉案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依托“鄂检网阵”等平台,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从工商联、民营经济人士中选聘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建议,努力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


谷城融媒体中心记者:任艳

责任编辑:任丹

5月21日,谷城县检察院为全县百余名民营企业家作“涉企职务犯罪预防教育”专题讲座。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围绕“新鄂检十条”,结合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法规政策和近年来发生在县内外民营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向民营企业家们解读了常见涉企职务犯罪的概念,剖析了常见涉企职务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建议,并强调:民营企业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应勤于自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做出更大贡献。

与会民营企业家们纷纷表示,检察官的讲座用最典型的案例、最通俗的讲解、最专业的法理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精彩的涉企职务犯罪预防教育课,为促进民营企业严格守法经营、构建良好政企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遏制涉企职务犯罪的发生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什么是“新鄂检十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2018年12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相关法律、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等规定,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鄂检发[2016]4号)作出修改,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更加注重平等保护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和“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断,对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确保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涉及本地、外地民营企业案件,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促进民营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湖北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更富有吸引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服务、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更加注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

认真贯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惩治、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破坏民营企业技术改造的违法犯罪,认真研究、慎重处理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依法保障企业及其人员创新收益,激发民营经济创造活力,促进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牢固树立依法、包容、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在探索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过程中的新类型案件,为新动能成长留下法律空间。

三、更加注重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保护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黑恶势力犯罪,深挖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诈骗民营企业财物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依法打击以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手段阻挠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治安乱点专项整治,净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

四、更加注重惩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

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充分发挥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对公职人员在民营企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依法批捕起诉,坚决从严惩治,促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高度重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从严办理发生在管理发放纾困基金、信贷投入、融资担保、直接融资等环节的职务犯罪。高度重视民营企业降本减负,依法从严办理发生在降低企业税费、社保、用能、用地、物流等成本方面发生的职务犯罪。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严肃查处。

五、更加注重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产资金等犯罪“立案难”问题为重点,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坚决监督纠正该立案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涉民营企业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违法扣押、冻结、查封民营企业财产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立案查办。加强涉企刑事审判监督和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加大力度甄别、监督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促进公正裁判。 

六、更加注重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认真分析、把握经济新常态下涉民营经济纠纷的特点,及时受理申诉,对产权纠纷、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破产清算等案件审判和执行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切实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大对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

七、更加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积极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牢牢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在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养殖业、采石采砂采矿等行业领域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进行公益诉讼监督的同时,配合行政机关落实“禁止环保‘一刀切’、避免环保执法简单化”的政策,防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甚至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并在类案办理中,推动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综合整治,促进和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努力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和服务企业“一案三赢”。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损害民营企业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违法行为,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加强监管。在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既依法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贯彻中央、省委关于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用地成本的相关政策,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八、更加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在办案中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准确把握“错”与“罪”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问题,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经营不规范问题,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盲目翻旧账,让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前进。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具体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和区分“七条界限”:一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避免将民事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违法行为,以刑事追究代替民事处罚;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得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防止简单客观归罪。二是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三是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既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等增加金融风险的犯罪,又依法保护和鼓励民营企业合法合规的金融创新和融资活动;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防止任意扩大对民营企业融资行为的刑事打击面;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四是严格区分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五是严格区分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积极顺应“放管服”改革趋势,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同时要避免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违法行为,以刑事追究代替行政处理。六是严格区分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保护企业合法财产。七是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落实中央“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要求,对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不以犯罪处理。

九、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既严格依法办案,又改进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坚持“四个并重”:严格充分履职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做到“三个慎重”:一是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凡积极配合办案、依法可以采取非羁押性措施的,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二是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账册、账户、财物。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自行补充侦查的,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民营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三是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人员的声誉。执行“四个并重”和“三个慎重”的要求,要注重听取民营企业涉嫌犯罪人员及其律师意见;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案件进展,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对检察人员插手经济纠纷、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干预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等违纪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十、更加注重与民营企业的沟通交流

建立检察机关联系民营企业制度,主动加强与工商联、民营企业家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民营经济最新政策和发展情况,全面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对接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为民营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注重以检察建议方式帮助涉案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依托“鄂检网阵”等平台,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从工商联、民营经济人士中选聘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建议,努力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


谷城融媒体中心记者: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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