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轻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谅解,目前已达成了刑事和解。所以,我们做出了相对不诉决定。”7月26日,听说鄂州小偷被无罪释放,笔者找到了湖北省谷城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杨建修,他在向我们解释了一通法律条款后,说出了上述一段话。
据档案资料反映,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1979年出生。2015年开始同在鄂州打工的湖北谷城籍女子江某谈恋爱,期间随同江某到过江某娘家。后因感情纠葛,江某决定同张某断绝来往。2017年6月30日,为缓和关系,张某来到江某娘家,因江某不在家被其父母留宿一夜。次日,江某在返回鄂州时,因无交通工具,在无江家人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将江家的一辆电动车骑走,后将电动车停放在公交站点丢失。江家人发现电动车被盗后便打电话询问,张某认可并答应赔付,可多次催促赔付无果,江家报警。公安在多次催促赔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列为网上在逃。今年5月1日,鄂州公安将张某抓获。
在讯问时,张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赔付了江家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检察院做出上述决定。
通讯员:袁正昌 廖文婷
责任编辑:杨守荣
编审:魏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