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逐步呈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和智力化趋势,且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不断挑动着公众脆弱的神经,因此有关刑责年龄下调的呼声也在日益高涨。据了解,当前我国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面对刑事处罚,“他还只是一个孩子”逐渐成了当事人家庭逃避责任的托辞。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这也决定了未成年人既可能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也可能滋生对法律的蔑视。如果只让未成年人看到法律的温情并未看到法律的威严,没有刻骨铭心的惩罚足以让他们悔过与敬畏,之前的犯罪行为很可能成为他们向同伴炫耀的资本。
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的身体比以前发育更早,接受信息范围更广,许多低龄少年的心智还不够成熟,却已经过早拥有了伤害他人的冲动和能力。随着信息传播技术和工具越来越先进,社会教育水平的逐步提高,今天许多12岁少年掌握的知识量和对社会的认知能力,甚至能够超过上一代出生的14岁少年。显然,未满14岁的借口已不能成为他们做错事的保护伞、护身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严管不良行为少年,对下一代和整个社会善莫大焉。
青少年犯罪是孩子的不幸,也是一个家庭的不幸,一个个如花一般的生命会因邪念和冲动而变得枯萎。大量的数据表明,涉罪未成年人多来源于残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动、闲散、流浪等失学失管无业的儿童群体,深受缺乏有效监管的网吧、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的负面影响。在转型时期,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教育保护没有做到位。
无视国法、知法犯法的小小少年,是家庭、社会之痛。我们必须对其从法治、道德、教育、社会多方面发力救治。建立合适的分级和多元的违法犯罪判断标准,让“刑责年龄下调”为灿烂花季保驾护航。
来源:荆楚网 / 编辑:杨守荣
责任编辑:翟竞 / 编审: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