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纪委监委网站都有一个类似“通报曝光”的栏目,用于公布各类违法违纪官员的“判词”。“判词”,是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的“节点”,也是群众了解真相的“起点”。一则则“判词”,不仅展现出反腐败斗争抓铁有痕、踏石留印,更在字里行间透露出反腐的新变化。
细细品读各地纪委监委网站公布的问题官员通报会发现,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在震慑力、法治化、预防性等方方面面悄然发生着变化。
从含糊称“某某”到点名道姓
今天,人们已经习惯通过纪委监委网站了解最新的官员落马情况,哪位官员违法违纪,大家一目了然。而仅仅几年前,人们还很少能在通报中看到真名实姓。
2013年11月,山西省纪委通报过去一段时间的反腐情况,出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李某某”“晋城市政协原副主席申某”“长治市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张某”等字样。“某某”,成为问题官员最后一张遮羞布。
随着反腐的深入,遮羞布被扯下。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一执纪审查(调查)室副主任王增昂说,大概在2014年左右,中纪委首开“点名道姓”的先河,此后,各地纪委在通报违法违纪官员时几乎全部直指其名。
“点名道姓”的震慑力有多强?王增昂认为,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一旦公布官员违纪违法问题,这名官员的污点将众所周知。有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官员曾表露,宁可给自己再加重点处分,也不愿意被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从“涉嫌违纪”到“涉嫌违纪违法”
3月下旬,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王晓光成为国家监委组建后首个接受审查调查的中管干部。
这次通报有了新变化。之前对问题官员的通报多是“涉嫌严重违纪”,这则通报中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之前为“接受组织审查”,现在则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一执纪监督室副主任王芳认为,近年来纪委通报中关于纪与法部分出现两次明显变化。先是“纪法问题混合”,通报问题官员时用词为“违纪违法”;到2015年左右,通报中有“纪法分开”的趋势,纪委通报的案件中强调“违纪”;今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表决,“违纪违法”字眼再次同时出现在通报中。
王芳说:“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不断强化法治思维,用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方针。”
从“笼统罪名”到“具体罪行”
在2013年前后,纪委通报中经常出现,“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贪污公款”“道德败坏”“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等字眼,这些几乎成为那段时间落马官员“判词”中的“标配”罪名。
而近年来,一些“具体罪行”出现在大贪官的通报中。比如,“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旅游”“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等。
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七执纪监督室副主任牛小明认为,“具体罪行”的出现并增多,体现出纪检监察干部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工作思路。这有助于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抓早抓小”是对干部最大的保护。一位参与调查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案件的纪委干部对记者说,张中生认罪后对办案人员说:“要是有人在我受贿几万元、几十万元时找我谈话,我也绝不会受贿十亿元。”
严防“灯下黑”,纪检干部成“判词”主角之一
魏健、罗凯、朱明国、金道铭、曲淑辉、莫建成……近年来,一些纪检干部或长期在纪检系统任职的干部落马,成为纪委监委网站上被通报的对象。
党的十八大之后,绝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做出了贡献,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力,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大提升。但也正是这种影响力,让一些纪检干部成了被围猎的重点对象。纪检干部如果滥用手中的监督执纪权,带来的危害会比一般干部更甚。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从十八大以来到2017年初,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清理门户,严防“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体现“打铁自身硬、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韧劲。2014年,中央纪委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监督纪检监察干部。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