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父债子还”,那么到底行不行?,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叶某向太仓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其父借款5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的父亲2018年3月自杀身亡,死后未留有遗产,其生前曾借叶某5万元,经多次催要未归还。叶某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于是将王某告上法庭。
王某辩称,其父王某身生前在外有多笔债务,其中还有高利贷,其之前已经替父归还多笔借款,目前没有能力替其还债,且父亲死后他没有继承到王某任何遗产。王某也明确表示,即使父亲身前有遗产其也放弃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债子还”只是民间的朴素认知,并没有法律规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主体,只对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该债务的借款人是王某的父亲,王某并非借款人没有当然的还款义务。且王某没有继承到王某的遗产,因此也不存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替父还债的义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来源: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