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二)你想知道的谷城棚改政策都在这

2019-05-08 16:44  

谷城县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二)

三、补偿奖励规定

1.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也可以称共性补偿,共包含9项内容:

(1)房屋补偿。

(2)房屋室内装修补偿。

(3)房屋附属物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

以上4项以评估公司评估并经审计部门审计为准,评估结果明细附协议后。

(5)资源节约补助。被征收人实际建筑面积与300㎡(含300㎡)相差的面积,按400元/㎡予以资源节约补助。

(6)搬迁费。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常住人口2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结算。

(7)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元/㎡支付,每户每月500元封顶。选择货币化县内商品房安置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集中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的,支付临时安置费至集中安置房交房的下一个月止。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房屋拆尽清场之日起计算。

(8)争先签约奖。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1—30天内签约的按400元/㎡给予被征收人奖励,31—60天内签约的按300元/㎡给予被征收人奖励,61—90天内签约的按200元/㎡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超过90天签约不得此奖。奖励面积按被征收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过300㎡(不含300㎡)的部分不享受奖励。

(9)搬迁拆除奖。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能积极搬家、腾空房屋交钥匙,拆尽清场的,按签定协议后第1-10天、11-20天、21-30天三个时段分别给予被征收人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不同安置方式奖励

补偿协议中对不同安置方式也设置了不同奖励措施。

(1)纯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安置的,在上述共性补偿之外,按实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超过300㎡(不含300㎡)只按300㎡(含300㎡)计算。被征收人持有合法证件,按证载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证载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2)购新房奖。被征收人购买县内合法商品房或代筹房的,按购房建筑面积1000元/㎡给予奖励,新购商品房、代筹房计算奖励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300㎡的,最高按300㎡享受奖励,选择纯货币补偿和集中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无此项奖励。

(3)新房装修奖。按新购县内商品房、代筹房或集中安置房建筑面积500元/㎡给予新房装修奖励,新购商品房、代筹房或集中安置房计算奖励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300㎡的,最高按300㎡享受奖励,选择纯货币补偿的无此项奖励。

(4)物业费补贴。选择购买县内商品房、代筹房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免)契税凭证一次性给予3600元/户物业费补贴。选择纯货币补偿和集中安置房的无此项奖励。

四、配套惠民政策

1.完善纯货币补偿奖励政策

(1)纯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中,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纯货币补偿奖励;

(2)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以后,新购商品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差额面积给予400元/㎡的纯货币补偿奖励;  

(3)征收补偿款已经发放、房屋已经拆除的被征迁户,按标准据实结算纯货币补偿奖励。

2.棚改居民购买县内商品房税收政策优惠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等文件规定,棚改居民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选择货币化安置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或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购买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后,可由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对居民给予购房补贴。

(2)被征收人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人个所得税。

由于政策具有时效性,棚改居民在房屋不动产权办证时,以税务部分解释、执行的为准。

3.棚改居民转居后养老保险政策

谷城县棚改居民转居后养老保险问题,县人社部门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汇集提出了以下惠民政策,以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棚改居民,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棚改居民,可以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棚改居民,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未尽事宜请咨询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0710-733750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0710-723793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棚改居民转居后医疗保险政策

谷城县棚改居民转居后医疗保险问题,县人社部门按照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汇集提出了以下惠民政策,以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棚改居民未就业的,可以在原居住地参加新农合,也可在棚改后新居住地社区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待全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统一后,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根据参加医疗保险类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棚改居民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未尽事宜请咨询经办机构,咨询电话:0710-7337815(医保)

5.棚改居民转居后就业政策

谷城县棚改居民转居后就业问题,县人社部门按照现行的就业政策汇集提出了以下惠民政策,以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及时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负责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2)对有培训需求人员,积极提供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3)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服务。

(4)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缴纳了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未尽事宜请咨询经办机构,咨询电话:0710-7339662(就业)

6.棚改居民转居后子女入学政策

随着谷城县棚户区改造的不断推进,很多棚改居民通过购买县内商品房或集中安置房的方式,居住地随之改变,县教育局针对棚改居民的子女入学问题提出了以下解决办法:

(1)对已购县内商品房的棚改户适龄儿童,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按实际住址就近划片招生入学。

(2)未购房属集中安置房或临时租房居住的棚改户适龄儿童,凭项目指挥部出具的证明及安置(租房)协议按现安置房住址就近划片招生入学。

(3)棚改居民子女(含棚改区经营户子女)在搬迁过程中,实际居住地就学片区发生变化需转学的,按照学生正常转学程序及时予以办理。

(4)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教育局指定学校接受入学,确保棚改区居民和棚改经营户子女都能够就学。

来源:谷城棚改办

责任编辑:魏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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